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生產安全基本常識6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lesson$
《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賦予了職工安全生產的權利,職工在享有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也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義務。
(一)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十大權利
1、要求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
職工有要求用人單位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權利。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要求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依法為職工辦理工作保險等。
2、知情權
職工有權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對危險因素應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如實告知,不得隱瞞和欺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如實告知,職工有權拒絕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對職工做出處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職工有權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重視和尊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做出答復。
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
職工享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依法地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及相關標準的教育培訓,使職工掌握從事崗位工作所必須具行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地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職工可拒絕上崗作業。
5、獲得職業健康防治的權利
對于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可能導致職業病的作業職工,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并了解檢查結果。被除數診斷 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有依法享受職業病的待遇,有接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的權利。
6、合法拒絕權
違章指揮是指用人單位的有關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規程、規章制度的規定動作,指揮從業人員進行作業的行為;強令冒險作業是指用人單位的有關管理人員,明知開始或繼續作業可能會有重大危險,仍然強迫職工進行作業的行為。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針,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危險作業而打擊報復,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緊急避險權
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要停業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用人單位不得在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但職工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慎重,要盡可能正確判斷險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8、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式職工人理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作害,除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外,還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民事賠償。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不能互相取代。
9、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當職工的勞動保護權益受到傷害,或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保護問題發生糾紛時,有向有關部門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10、批評、檢舉和控告權
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有權對違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向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檢舉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是,職工在行使這一權利時,應注意檢舉和控告的情況必須真實,要實事求是。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行使上述權利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包括不得在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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