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精講30


第三十講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適用范圍 $lesson$
2003年3月11日國務院第373號令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9號《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特種設備的概念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適用范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排除適用的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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