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精講5


第五講 安全生產法 $lesson$
一、掌握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機構的規定;
二、熟悉安全設施、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規定;
三、熟悉生產經營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四、了解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五、掌握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六、熟悉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七、熟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
八、掌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
九、了解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的職責;
十、了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
十一、熟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一、掌握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機構的規定
1、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2、《安全生產法》將安全投入列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從3個方面做出嚴格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二)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保障問題,從兩方面做出了規定:
(一)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
(二)按照從業人員的數量,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對此又分兩種情況分別做出規定,一是強制性規定必須配置機構或者專門人員的,即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超過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是選擇性規定,即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設專門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二、熟悉安全設施、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規定
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論證的規定
按照“三同時”的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并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十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十六、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
1.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2.危險物品的審批監管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目前我國已有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規定,如《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十七、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及時、有效的監控,是《安全生產法》設定的法律義務。要使這項工作制度化,必須加強日常監控工作,要做到:
一是應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摸清底數。
二是要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評估、監控,發現安全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應急預案和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這種備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種審查監管制度: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備案。
二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有權進行審查、檢查。
三是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的,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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