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生產管理知識輔導資料(6)


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方法
關于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及方法,參考國外同類標準,結合我國工業生產的特點和火災、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發生規律,以及1997年由原勞動部組織實施的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中對重大危險源辨識進行試點的情況,原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現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起草提出了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l8218-2000),此標準自2001年4月1日實施。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辨識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物質的生產、使用、貯存和經營等各企業或組織。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
b) 軍事設施;
c) 采掘業;
d) 危險物質的運輸。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危險物質 hazardous substance
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
3.2 單元 unit
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3.3 臨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 accident
工業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火災、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給現場人員或公眾帶來嚴重危害,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3.5 重大危險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6 生產場所 work site
指危險物質的生產、加工及使用等的場所,包括生產、加工及使用等過程中的中間貯罐存放區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轉庫房。
3.7 貯存區 store area
專門用于貯存危險物質的貯罐或倉庫組成的相對獨立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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