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考點分析[1]
更新時間:2010-10-27 13: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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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犯罪主體是對安全事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既包括事故發生單位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又包括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違反國家關于事故報告的規定,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事故情況,因而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觀要件是故意,即安全事故發生后明知應當報告,主觀上具有隱瞞、謊報事故真相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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