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全工程師輔導: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建筑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1)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三)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四)營業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1)對火險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2)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有違反《消防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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