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輔導:事故應急救援相關法規(1)


二、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對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等應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五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國務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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