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校09年安全師法律法規習題班第六講講義(37)


(二)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事故責任主體即事故責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義務、實施了相關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和事故報告、救援、調查處理負有責任并應受法律制裁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依照《條例》的規定,應受責任追究的事故責任主體主要有四種:
1.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依法應當履行加強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義務;因其違法造成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事故發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負有報告、救援和接受調查的義務。據此,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作為獨立的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
2.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條例》規定,不僅要追究事故發生單位的責任,還要對其有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包括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對生產經營活動負全面領導責任、有主要決策指揮權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負有直接領導、管理責任的有關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
3.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實施違法行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責任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負有責任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負有責任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
4.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條例》規定,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
(三)實施法律制裁的規定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追究事故責任者的法律責任,必須正確、適當地適用法律,既不能放縱責任者,也不能枉及無辜。《條例》有關實施法律制裁的規定,主要涉及四個問題:
1.法律制裁的責任方式。《條例》明確了對事故責任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責任方式,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兩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并用。
(1)行政責任。《條例》規定應當實施責任追究的行政責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企業主體兩類,責任主體不同則責任追究的規定也不同。行政主體包括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中的工作人員。企業主體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兩類主體因違反國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
(2)刑事責任。《條例》規定對事故責任者中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主體也包括行政主體和企業主體兩類。兩類主體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觸犯《刑法》關于安全生產犯罪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事故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條例》按照責任主體的不同,對其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了界定。
(1) 事故發生單位的違法行為。《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有六種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其中前五種行為是在事故發生后實施的違法行為;第六種行為主要是指在事故發生前,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的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只要事故是因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發生的,均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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