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知識備考資料4
四、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的規定(重點)
《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后,國務院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作出了調整,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調整后的職責分工,履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
(一)衛生部門的職責
(1)擬定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
(2)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3)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4)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負責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法規、標準,并監督實施;
(2)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的情況;
(3)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三)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權
履行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職責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2)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3)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2.臨時控制措施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2)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3)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五、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重點)
(一)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對予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
(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違法本法規定的行為,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給予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分別給予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相應資格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重點)
對于《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應按照國務院關于衛生行政部門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分別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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