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知識備考資料2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通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多)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
一、職業病的范圍(重點)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二、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和職業病的前期預防的規定(重點)
(一)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
(1)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規定,(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3)工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二)職業病的前期預防
1.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6項)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的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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