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技術輔導:煤礦防水
第一節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零二條礦山必須摸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受水面積,河流、溝渠的匯水、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的設施情況,(沿海礦山還應查清潮汐對礦井水的影響),掌握當地雨量和歷年最高洪水位,結合礦區地質、地形特點和健全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二百零三條礦山每年都應制定防治水措施和防治水計劃,由主管礦長或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現。每年雨季前,應對防治水進行全面檢查。
第二百零四條礦井井口和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疏排水溝渠或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第二百零五條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容易積水的地點要修筑排水溝,排水溝應避開礦體露頭、裂隙和透水層。不能修筑溝渠的低洼地點,應用泥土填平壓實,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安設水泵排水;
(二)礦區受河流、洪水威脅時,應修筑防水堤壩;
(三)漏水的溝渠和河流,要及時堵水或改道;
(四)排到地面的井下水,應引出礦區,防止再滲入井下;
(五)在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后,均應派專人檢查礦區及附近的地表情況,發現漏水,必須及時搶修;
(六)地面塌陷、裂隙區的周圍,應修筑截水溝和擋水圍堤;
(七)如果井下疏干放水可能導致地表面塌陷時,應在放水前將塌陷區的居民遷出,公路改道。否則不能進行疏干放水。
第二百零六條對使用的鉆孔必須妥善封蓋,報廢的探井、鉆孔必須封閉。
第二百零七條廢石、礦石和其它堆積物,必須避開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溝渠、河流。
第二百零八條露天礦應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并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露天礦開采境界外或采場內挖排水溝;
(二)在露天礦底部開鑿地下巷道排水;
(三)涌水量大的礦山,應在露天礦周圍打深井進行抽水疏干;
(四)在含水邊幫巖體中打水平泄水孔。?
第二節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零九條礦山地測部門必須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生產小礦井、老井,采空區和現有生產礦井中的積水區和可能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填繪水文地質圖,并要查清礦井水的來源,礦井水與地下水、海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聯系,掌握礦井水的運動規律,判斷礦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第二百一十條在有積水的舊井巷、采空區、江、河、湖、海、沼澤、含水層、巖溶帶、充水構造帶、流砂層等附近開采時,應事先留出防水礦柱和巖柱,或劃出安全地段,并制訂預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礦(巖)柱,安全地段的尺寸大小,應根據地質構造等情況在施工設計中具體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在通往含水帶、積水區、放水巷道和有可能涌水的巷道,應在巷道的一側懸掛繩子,或利用管道做扶手。并選擇巖石堅固地點建筑有閘門的防水墻。門應向來水方向打開。闡門、防水墻的位置、數量和結構,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掘進工作面或其它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時,如工作面“冒汗 ”,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產生霧氣“掛紅”,水叫,底板漏水等其它方面的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報告主管礦長或總工程師。如情況緊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二百一十三條相鄰的礦井和采區(礦塊),如其中一個有涌水危險,應在礦井采區(礦塊)之間的邊界處留出隔離安全礦柱。其尺寸大小,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凡受地下水威脅的礦山,應考慮礦床疏干工程。井巷開拓過程中,應先進行水倉、水泵房施工,然后可進行疏干工程施工。在專門截水、放水巷道的前進方向,應設置防水閘門,閘門要定期維修,確保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節井下探放水
第二百一十五條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進行探水工作,或在積水區附近進行掘進,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均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和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條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探水前進:
(一)接近含水層(包括流砂層、沖積層、風化帶等)、溶洞、及含水斷層時;
(二)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海、含水巖層、地表蓄水庫池相通的斷層時;
(三)接近被淹井巷和采空區時;
(四)打開隔離礦柱或安全巖柱放水時;
(五)有涌水預兆時。
第二百一十七條探水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檢查鉆孔附近巷道穩定性,對不穩定的巷道,應采取措施,加強支護;
(二)清理巷道,準備水溝或其它水路;
(三)巷道及出口要有照明和方便的人行道;
(四)工作地點要安裝電話。
第二百一十八條打探水孔時,如果發現巖石變軟(發松),或沿鉆桿、釬桿向外流水超出正常打孔供水量或有頂鉆等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鉆壓,此時不得移動鉆桿,除派人監視外,應立即報告主管礦長或總工程師。如情況危急,必須立即撤出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
第二百一十九條放水前必須估算積水量。放水時應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同時要定時觀測鉆孔中的出水情況,做好記錄。有突然變化時,應及時報告礦調度室。
第四節井 下 排 水
第二百二十條礦井主要排水設備,包括:水泵、管、配電設備等,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須配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其中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及其它用水)。備用水泵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3。并且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1/4。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過正常涌水量1倍以上的礦井,在主泵房內要預留安裝水泵的位置,或另外增設水泵。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其中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滿足工作水泵排水的正常需要。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電設備:要滿足最大涌水量的排水需要。
第二百二十一條主要泵房至少要有兩個出口,一個通往井底車場,其出口要裝設防水門。另一個用斜巷與井筒相通,這個出口應高出泵房地面標高7米以上。泵房標高應高出車場軌面0.5米。
第二百二十二條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系統組成。涌水量較大的礦井,每個水倉的容積,應能容納2~4小時的涌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總容量,應能容納6~8小時的正常涌水量。
第二百二十三條水倉應有主水倉和副水倉,一個使用,另一個可進行清理。水倉的進口處要裝設濾網,還應設置沉淀池,池底淤泥要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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