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一)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貪污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有財物;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和國有企業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客觀要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違法行為;主觀要件是具有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
(二)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受賄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財物;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和國有企業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客觀要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主觀要件是具有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故意。
(三)瀆職罪
1.玩忽職守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主觀要件是具有玩忽職守的故意和過失。
2.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有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徇私舞弊罪的犯罪客體是行政管理秩序、國家和人民利益;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和國有企業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致使行政管理不能有效實施、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主觀要件是具有徇私舞弊的故意。
《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方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上報事故的刑事責任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刑法》關于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處罰。這種玩忽職守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犯罪主體是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客觀要件是對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實施了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違法行為,致使生產安全事故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報告和救援,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主觀要件是具有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故意和過失。
五、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刑法》關于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客體是破壞行政管理秩序,危及公私財產和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體是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包括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中介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認證、咨詢等安全生產中介服務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主觀要件是具有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證明文件的故意。
六、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事項行政許可證書的刑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依法以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和頒發證照等形式對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上述安全生產事項行政許可的各種公文、證照是法定文書,不得偽造、變造、買賣。
違反《刑法》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事項行政許可證書的,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和行政管理;犯罪主體是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證書的直接責任人員,包括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事項行政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主觀要件是具有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證書的故意。
小結:本講通過對刑法的有關罪名、刑罰的了解,重點講述了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以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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