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針對不同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設定了多種行政處罰。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對最常見的、施行最多的主要行政處罰的種類作了概括性的規定,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的種類不限于上述6種,還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關閉等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手段。針對有些行政機關亂設行政處罰的情況,《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形式和權限作出了嚴格而明確的規定。
1.法律設定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設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3.地方性法規設定
地方性法規可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4.部門規章設定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授權國務院規定罰款的限額,國務院規定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數量為3萬元以下。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上述規定,設定行政處罰。
5.地方政府規章設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
為了防止亂設行政處罰的現象,行政處罰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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