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共有5條關于法律責任追究的規定,涵蓋了對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違法行為的界定、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方面的內容。
(一)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
《行政許可法》關于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是有過必罰、過罰相當。
所謂有責必罰,是指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不履行法定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所謂過罰相當,是指違法過錯或者過失與應受的處罰相當,過大罰重,過小罰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和高危生產企業各自的權力(權利)、義務與責任的規定,體現了“誰持證誰負責”、“誰發證誰處罰”的原則。
(二)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界定
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這里所說的機關工作人員,是指負責頒發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的領導人、有關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具體承辦人員和負責監督管理的行政人員。《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十八條列舉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5)在安全生產許可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2.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嚴格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生產活動的安全。實施安全生產許可,不僅要規范、促使企業實現安全生產,也要查處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責任者。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實施處罰的違法行為是: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這是一種無證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無證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有3種情況:一是從未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二是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但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三是被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這是一種持證違法的行為。《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都是違法的。
(3)安全生產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不設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是為了方便企業,簡化手續。但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仍要依法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的,以無證非法生產論處。
(4)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這是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從事相應生產活動的權利的法定憑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期限內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不僅適用于新建企業,而且適用于已經生產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據此,已經生產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申請未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生產的,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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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決定行政處罰的機關
1.行政處罰的種類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有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和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5種。關于沒收違法所得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兩種行政處罰,在實施時需要特別注意。
(1)沒收違法所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都設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違法所得不僅指貨幣收入,只要是非法取得的貨幣收入、財物或者資產,一律應當作為違法所得而予以沒收。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2)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在給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后,企業不得繼續進行生產,必須停產整改;經整改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進行復查。復查后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不進行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決定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原則是“誰發證、誰管理、誰處罰”。發證權、管理權和處罰權三位一體,不可分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按照職責分工,有權對安全生產許可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主體不是1個,而是4個。
(1)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2)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3)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4)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是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四)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是追究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適用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有: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職務犯罪的。
(2)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3)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4)企業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小結:本講要求大家重點掌握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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