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十三)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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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的規定(重點) $lesson$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的層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按照兩級發證的原則規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機關,并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機關作出了特殊的規定。
1.兩級發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確定國務院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人民政府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
第六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一級發證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2.發證機關 第三條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三)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2.發證機關 絕大多數非煤礦礦山企業的生產作業場所比較固定,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也是兩級,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包括兩類,一類是最終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另一類是中間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后者雖然不直接生產危險化學品,但其中間產品可以作為其他產品的原料而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或者輻射等危險性。所以,也要將中間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對象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2.發證機關 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分別是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除了將建筑施工企業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對象外,也要考慮安全生產許可證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和施工許可證發證對象的一致性,對獨立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施工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2.發證機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七)中央管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中央管理企業的發證對象主要有3種:
(1)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中央管理企業中資產最多的是國家投資設立的全資總公司、集團公司,亦稱母公司。
(2)一級上市公司。全部由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投資和控股的一級上市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這種企業也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3)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發證機關
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除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之外,其他中央管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都是兩級。
(1)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及其投資或者控股的一級上市公司,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2)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所在地省級有關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
1.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的對象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所稱的管理,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工作實施管理,二是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生產(建筑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工作實施管理的主要事項
(1)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受理安全生產許可的申請。
(3)對申請人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4)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
(5)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式樣或者制作安全生產許可證。
(6)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7)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8)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的有關事項。
3.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生產(建筑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事項
(1)監督檢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2)監督檢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
(3)檢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情況。
(4)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舉報。
(5)監督安全生產許可頒發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無)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共有5條關于法律責任追究的規定,涵蓋了對安全生產許可違
法行為實施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違法行為的界定、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方面的內容。
(一)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和高危生產企業各自的權力(權利)、義務與責任的規定,體現了“誰持證誰負責”、“誰發證誰處罰”的原則。
(二)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界定
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八條列舉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5)在安全生產許可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2.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實施處罰的違法行為是: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這是一種無證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無證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有3種情況:一是從未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二是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但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三是被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這是一種持證違法的行為。《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都是違法的。
(3)安全生產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
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不設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但是安全生產許可
證有效期滿,仍要依法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的,以無證非法生產論處。
(4)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這是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從事相應生產活動的權利的法定憑證。規定,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據此,已經生產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申請未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生產的,構成違法。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決定行政處罰的機關
1.行政處罰的種類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有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和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5種。
(1)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僅指貨幣收入,只要是非法取得的貨幣收入、財物或者資產,一律應當作為違法所得而予以沒收。
(2)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在給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后,企業不得繼續進行生產,必須停產整改;經整改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進行復查。復查后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不進行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決定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原則是“誰發證、誰管理、誰處罰”。發證權、管理權和處罰權三位一體,不可分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按照職責分工,有權對安全生產許可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主體不是1個,而是4個。
(1)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2)國家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3)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4)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是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四)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是追究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適用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有: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職務犯罪的。
(2)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3)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4)企業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的層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按照兩級發證的原則規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機關,并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機關作出了特殊的規定。
1.兩級發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確定國務院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人民政府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
第六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一級發證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2.發證機關 第三條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三)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2.發證機關 絕大多數非煤礦礦山企業的生產作業場所比較固定,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也是兩級,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包括兩類,一類是最終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另一類是中間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后者雖然不直接生產危險化學品,但其中間產品可以作為其他產品的原料而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或者輻射等危險性。所以,也要將中間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對象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2.發證機關 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分別是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除了將建筑施工企業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對象外,也要考慮安全生產許可證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和施工許可證發證對象的一致性,對獨立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施工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2.發證機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七)中央管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中央管理企業的發證對象主要有3種:
(1)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中央管理企業中資產最多的是國家投資設立的全資總公司、集團公司,亦稱母公司。
(2)一級上市公司。全部由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投資和控股的一級上市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這種企業也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3)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發證機關
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除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之外,其他中央管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都是兩級。
(1)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及其投資或者控股的一級上市公司,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2)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所在地省級有關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
1.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的對象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所稱的管理,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工作實施管理,二是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生產(建筑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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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工作實施管理的主要事項
(1)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受理安全生產許可的申請。
(3)對申請人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4)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
(5)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式樣或者制作安全生產許可證。
(6)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7)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8)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的有關事項。
3.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生產(建筑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事項
(1)監督檢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2)監督檢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
(3)檢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情況。
(4)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舉報。
(5)監督安全生產許可頒發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無)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共有5條關于法律責任追究的規定,涵蓋了對安全生產許可違
法行為實施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違法行為的界定、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方面的內容。
(一)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和高危生產企業各自的權力(權利)、義務與責任的規定,體現了“誰持證誰負責”、“誰發證誰處罰”的原則。
(二)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界定
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八條列舉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5)在安全生產許可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2.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實施處罰的違法行為是: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這是一種無證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無證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有3種情況:一是從未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二是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但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三是被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這是一種持證違法的行為。《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都是違法的。
(3)安全生產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
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不設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但是安全生產許可
證有效期滿,仍要依法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的,以無證非法生產論處。
(4)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這是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從事相應生產活動的權利的法定憑證。規定,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據此,已經生產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申請未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生產的,構成違法。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決定行政處罰的機關
1.行政處罰的種類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有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和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5種。
(1)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僅指貨幣收入,只要是非法取得的貨幣收入、財物或者資產,一律應當作為違法所得而予以沒收。
(2)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在給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后,企業不得繼續進行生產,必須停產整改;經整改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進行復查。復查后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不進行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決定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原則是“誰發證、誰管理、誰處罰”。發證權、管理權和處罰權三位一體,不可分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按照職責分工,有權對安全生產許可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主體不是1個,而是4個。
(1)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2)國家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3)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4)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是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四)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是追究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適用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有: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職務犯罪的。
(2)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3)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4)企業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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