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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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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規范  
規范可分為技術規范和社會規范兩大類。法律規范是社會規范的一種。  
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有明顯的區別:  
(1)法律規范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其適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范既不由國家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  
(2)在一定的國家中,只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范。其他的社會規范則不同,在同一階級社會中,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范,如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  
(3)除習慣法之外,法律規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制度。其他社會規范則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規范是一般行為規則。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別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適用于大量同類的事或人;不是只適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適用的一般規則。  
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和制裁3個要素構成。  
(三)法的本質  
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體現在3個方面:  
1.意志內容的一般性  
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  
3.意志內容的社會性  
(四)法的效力  (3個方面)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圍,是指法律規范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發生效力。  
1.關于人的效力  
法律對什么人發生效力,各國立法原則不同,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法律只對本國人適用,不適用于外國人。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法律規范在該國主權控制下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領空的領域內有絕對效力。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  
適用該國法律;但在某些問題上,對外國人仍要適用其本國法律;特別是依照國際慣例和條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仍適用其本國法律。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采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2.關于地域的效力  
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即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確定法對人的效力,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在全國范圍內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區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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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時間的效力  
這是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主要有3種情況: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如《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規定法律公布后到達一定期限時生效。  
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實和關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當今各國法律特別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慣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絕對的,出于某種需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如我國《刑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  
(五)法的特征  
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在其發生作用的范圍內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約束力。  
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  
(六)法的分類  
法的分類有不同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對法所劃分的類別不同。  
1.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3.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分為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4.按照法律效力范圍,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二、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內容  
(一)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基本原則  
2、依法行政基本要求(6個)  
(二)社會主義法治  
(三)社會主義法的體系  
(四)社會主義法的適用(3個原則)  
第二節  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  
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產立法的涵義  
1.安全生產的涵義  
安全生產是指通過人一機一環境三者的和諧運作,使社會生產活動中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于有效控制的狀態。  
安全生產工作,則是為了達到安全生產目標,在黨和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所進行的系統性管理的活動,由源頭管理、過程控制、應急救援和事故查處四個部分構成。 

2.安全生產立法的涵義  
安全生產立法有兩層含義,一是泛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二是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立法在實踐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  
二是安全生產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亟待依法規范。  
三是綜合性的安全生產立法滯后。  
四是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后,沒有依法確立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監管的長效機制。  
五是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  
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規范安全生產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  
1.《安全生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2.《安全生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3.《安全生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安全生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5.《安全生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  
6.《安全生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7.《安全生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  
8.《安全生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節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重點)  
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指我國全部現行的、不同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  
具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具有3個特點:  
1.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  
國家所有的安全生產立法,體現了工人階級領導下的最廣大的人民群眾的最根本利益。不論安全生產法律規范有何種內容和形式,它們所調整的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關系,都要統一服從和服務于社會主義的生產關系、階級關系,緊密圍繞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政為民和基本人權保護而進行。  
2.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形式具有多樣性  
安全生產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行業、領域,各種社會關系非常復雜。這就需要針對不同生產經營單位的不同特點,針對各種突出的安全生產問題,制定各種內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調整各級人民政府、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公民之間在安全生產領域中產生的社會關系。  
3.法律規范的相互關系具有系統性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由母系統與若干個子系統共同組成的。從具體法律規范上看,它是單個的;從法律體系上看,各個法律規范又是母體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層級、內容和形式雖然有所不同,但是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相互銜接、相互協調的辯證統一關系。  
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  
(一)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  
法的層級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對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上位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羅)法律――安全生產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安全生產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個體系的最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電力法》等。 

2.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與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相同。  
3.規章    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安全生產規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4.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主要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 
(1)國家標準。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2)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可以高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其相抵觸。 
(二)從同一層級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為普通法與特殊法 
普通法是適用于安全生產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題、共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不解決某一領域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特殊法是適用于某些安全生產領域獨立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往往比普通法更專業、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  (05)在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三)從法的內容上,可以分為綜合性法與單行法 
綜合性法不受法律規范層級的限制,而是將各個層級的綜合性法律規范作為整體來看待,適用于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域或某一領域的主要方面。單行法的內容只涉及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產問題。 
三、安全生產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基本法律,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背景 
。。。。。的制定,是由我國現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決定的。在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以后,安全生產法制建設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進程不斷加快。《安全生產法》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 
(二)《安全生產法》的調整對象 
《安全生產法》是一部調整安全生產方面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律的調整對象是指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經法律調整后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就是法律關系。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是指各行各業的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之間,在從事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活動中所發生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關系。安全生產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其中基本的社會關系有以下5種: 
(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安全生產檢查監督人員,在履行法定職權時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社會組織和從業人員之間所發生的監督管理關系。  
(2)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監督管理的協調、指導和監督關系。這是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平行的各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之間,依照法定職權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時所發生的橫向的協同關系。 
(3)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管理者與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關系。 
(4)生產經營單位之間及其與社會組織、公民之間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關系。 
(5)涉外安全生產管理關系。 
(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5項)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 
2.預防為主的原則 
3.權責一致的原則 
4.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 
5.依法從重處罰的原則 
安全生產執法基本原則的是:() 
A.聯合執法的原則          B.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C.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D.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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