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校09年安全師案例分析習題班第三講講義(2)


二、案例分析問答題答題方法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案例分析問答題主要有以下提問方式:
1.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86),對某場景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所在的工藝單元進行分析。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發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事故類型分為20類。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①物體打擊。 指失控物體在重力或慣性力作用下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適用于落下物、飛來物、滾石、崩塊所造成的傷害。如磚塊、工具從高處落下傷人等,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設備、坍塌、各種爆炸引起的物體打擊。
②車輛傷害。 指由運動中的企業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適用于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的擠、壓、撞車或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駛中上下車,搭乘礦車或放飛車而發生的事故,因跑車、溜車造成的事故。不包括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③機械傷害。由運動中的機械設備引起傷害的事故。適用于在使用、維修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碾、碰、割、戳、切等傷害。如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手或身體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模具軋傷;被轉動的機械纏住等。不包括車輛、起重設備引起的機械傷害。
④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適用各種起重作業。包括:橋式類型起重機,如龍門起重機、纜索起重機等;臂架式類型起重機,如門座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懸臂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汽車和輪胎起重機等;升降機,如電梯、升船機、貨物升降機等;輕小型起重設備,如千斤頂、滑車、葫蘆(手動、氣動、電動)等作業。
⑤觸電。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適用于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帶電的設備金屬外殼,裸露的臨時線,漏電的手持電動工具;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墜落等事故。
⑥淹溺。指人落入水中,水侵入呼吸系統造成傷害的事故。適用于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
⑦灼燙。指因接觸酸、堿、蒸汽、熱水或因火焰、高溫、放射線引起的皮膚及其他器官、組織損傷的事故。適用于燒傷、燙傷、化學灼傷、放射性皮膚損傷等傷害。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⑧火災。指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⑨高處墜落。指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墜落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于腳手架、平臺、房頂、橋梁、山崖等高于地面的墜落,也適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排除以其他類別為誘發條件的墜落。如高處作業時,因觸電失足墜落應定為觸電事故,不能按高處墜落劃分。
⑩坍塌。指建筑物、構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于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事故。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⑪冒頂片幫。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稱為冒頂。二者同時發生,稱為冒頂片幫。適用于礦山、地下開采、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⑫透水。指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造成的傷亡事故。適用于井巷與含水巖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涌水成災的事故。不適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⑬放炮。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適用于各種爆破作業。如采石、采礦、采煤、開山、修路、拆出建筑物等工程進行的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⑭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濃度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主要適用于煤礦,同時也適用于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⑮火藥爆炸。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運輸、儲藏的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適用于火藥與炸藥在加工、配料、運輸、儲藏、使用過程中,由于震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用,發生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⑯鍋爐爆炸。指鍋爐發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適用于使用工作壓力大于0.07MPa、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但不適用于鐵路機車、船舶上的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鍋爐。
⑰容器爆炸。指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掖化氣,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發,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生的化學爆炸,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⑱其他爆炸。凡不屬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入其他爆炸。例如,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引起的爆炸;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引起的爆炸;間接形成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氣與空氣相混合,遇火源爆炸的事故。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⑲中毒和窒息。中毒是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窒息是指因為氧氣缺乏,發生突然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兩種現象合為一體,稱為中毒和窒息事故。
不適用于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適用于慢性中毒的職業導致的死亡。
⑳其他傷害。凡不屬于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釘子扎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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