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分析煤礦職工應享受的安全生產權利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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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5日,江西省八景煤礦五分礦開拓區―270西大巷的早班工人發現工作面頂板有危險,立即停止作業要求下班。盡管跟班區長不同意,工人還是堅持下班出井。然而在早班已發現危險的情況下,接著上中班的跟班支部書記仍對此不以為然,沒有采取架棚措施,只拿一根長2.8米、直徑不到10厘米的圓木立在浮矸上,頂著上部3米多高處一塊重500多斤的大石頭。工人看著這塊大石頭擔心地說:“要是這塊石頭倒下來就不得了,要砸死人的!”結果中班工人只裝了一方多矸石,石頭就倒下來了,將年僅25歲的工人張某砸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年邁的父母聞知惟一的兒子離去,悲痛欲絕,病倒在床。請根據本事故,從法律角度分析職工應享受的安全生產權利。
答題思路:這是一起拒絕危險作業保平安,屈從違章指揮演悲劇的典型案例。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員工享有以下安全生產權利:(1)勞動合同保障權;(2)危險有害因素知情權;(3)批評、檢舉、控告和建議權;(4)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5)緊急避險權;(6)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權。
在礦山井下,冒頂片幫事故發生率極高,對礦山安全生產危害極大。防止冒頂片幫事故的發生應作為礦山安全生產的重點,發現隱患不能存有半點僥幸心理,應及時采取措施。如支架形式要與頂板巖性和煤(礦)脈條件相適應;采礦后要及時支護,頂板磚碎時還要進行超前支護;要防止放炮崩倒棚子;支柱打得要牢固,不要支在浮矸上;要堅持良好的交接班及敲幫問頂等技術及管理措施。
本案例中,面對威脅礦工生命安全的同一險情,江西省八景煤礦五分礦開拓區早班工人能堅決抵制違章指揮,拒絕危險作業,保證了自身安全;而中班工人明知頂柱不牢,可能發生事故砸死人,卻屈從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導致死亡事故的發生。在《勞動法》和《礦山安全條例》中都賦予工人拒絕違章指揮、拒絕冒險作業的權利。工人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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