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備考資料: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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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適用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和注冊后的執業、繼續教育以及監督管理。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從事執業活動,必須具備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一是經考試、考核合格并注冊,取得執業證;二是必須按照注冊確定的業務范圍執業,并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為了加強對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和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按照屬地、分級監管的原則,作出了下列規定: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3.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配備一定比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作出了下列規定:
1.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2.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除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3.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聘用單位的義務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五)境外人員申請注冊和執業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的專業人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要求的,其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監督管理,適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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