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關于取消特種作業和注冊安全工程師有關證明事項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9-02-25 15:16:1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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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新一輪的考試復習開始了,環球網校小編整理了河北關于取消特種作業和注冊安全工程師有關證明事項的通知,供大家參考!查看更多模擬試題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頻道。祝學習愉快!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監管局,雄安新區安全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和《應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號)有關精神,省廳決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取消由部門規章設定的5項特種作業證明事項、5項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明事項(見附件),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并將此文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和考試機構。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2018年12月10日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關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序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層級 | ||||
1 | 資格證書 (復印件) |
申請初始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 | 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 申請初始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一條第四項“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3 | 執業證 | 申請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項“申請人執業證;”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申請人執業證;”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4 | 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 申請變更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5 | 履職情況證明 | 申請延續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項“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書面陳述、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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