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釋義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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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充裝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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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兩種:
(一)行政責任。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對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的都應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二)刑事責任。參看第九十八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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