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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解讀

更新時間:2017-09-21 10:05:57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670收藏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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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導讀】本文內容是"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的釋義& 39;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

  【導讀】本文內容是"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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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時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行為, 原則上可以自主決定。但是,上述行為也必須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情形下,生產經營活動實際上是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下同)來進行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如果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安全生產同樣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本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這一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選擇承包或者租賃對象時,不能只為了經濟利益,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不聞不問,而必須考察其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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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責任

  實踐中,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的情況非常普遍,往往因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明確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依法明確這種情況下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首先要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這種專門協議或者專項條款,對于明確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促使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判斷各方責任的重要依據。需要說明的是,本條修改前規定的前提條件是“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當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只有一個承包單位或者承租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是不是需要與承包、承租單位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夠明確。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 修改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使本條規定更加周密。

  其次,發包單位、出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統一協調、管理,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無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如何劃分,作為發包單位、出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統一協調、管理。這是其法定義務,不得通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免除或者轉嫁給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在協議中轉嫁該義務的,相關條款無效。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因為各個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不僅要做好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工作,還需要在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之間做好統一協調、管理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各自的生產安全以及整個項目、場所的生產安全;另一方面,在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的情況下,每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都只能負責其中的部分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難以對整個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因此,法律規定由發包或者出租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這項義務是恰當的,有利于明確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此外, 為了進一步強化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還增加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這一規定既進一步明確了發包單位、出租單位的責任,同時也為其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以及督促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整改安全生產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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