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解讀


【導讀】本文內容是"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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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報告安全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規定。
(一)在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檢查和報告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真正達到這個目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其中之一就是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發現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妥善處理。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雖然配備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不重視發揮其作用,也有一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怠于履行職責,應付差事,使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形同虛設。因此, 本條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所謂經常性檢查,是指要把檢查作為一項常態性工作,不能想起來就檢查,想不起來就不檢查,或者平時不檢查,領導過問了才檢查,監管部門要求了才檢查。檢查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實際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而不能流于形式。檢查的事項要全面, 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各個方面,確保沒有空白和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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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要立即處理或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包括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要立即予以處理。“立即處理” 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每拖延一分鐘,危險就可能成倍增長,甚至造成嚴重后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能夠立即糾正的, 要立即糾正;不能立即糾正的,應當要求限期改正。對發現的事故隱患,能夠立即排除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排除,不能拖延;不能立即排除的,要提出限期解決的方案,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由于問題重大、自身權限不夠或者有關人員不予配合等原因不能處理的,不得聽之任之,而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報告應當包括安全問題發現的時間、具體情況、危險程度等,并提出如何解決的建議。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增加的新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接到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的安全問題后,或是心存僥幸,或是利益驅動,或是不負責任,對報告的安全問題不重視、不及時處理,為進一步明確有關負責人的責任,促使其及時處理安全問題而做出的。
3檢查及處理情況要如實記錄在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每次安全檢查及處理情況, 包括檢查的時間、范圍、內容、發現的問題等都應當記錄在案,特別是要記錄對安全問題的處理情況,包括立即處理的情況,以及不能處理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的情況。考慮到實踐中存在檢查記錄弄虛作假、文過飾非的情況,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將原來的“記錄在案”修改為“如實記錄在案”,這對于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心, 增強檢查和處理的效果,以及發生事故時確定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二)向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為了加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促使其真正重視安全生產工作,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增加規定有關負責人接到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的安全問題后應當及時處理。同時,考慮到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因受制于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的從屬關系,以及與有關負責人之間的上下級關系,當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所報告的安全問題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大多無可奈何,難以制約有關負責人的不作為,從而使安全問題不能及時解決。針對這種情況,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專門增加一款,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規定向有關負責人報告后,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樣規定,使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對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形成一定監督和制約,也便于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監管部門間建立常態性聯系機制,及時有效地解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問題,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這里的“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比如,礦山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建筑施工單位的問題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等。接到報告的部門要及時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總之,本條規定的宗旨是,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必須做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代,沒有得到處理的絕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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