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釋義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八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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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釋義】本條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定期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規定。
一、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使各級政府了解、掌握特種設備安全、能效狀況;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廣大企業增強安全管理和節能意識;同時還可以讓大眾普遍知曉,進行群眾監督。
二、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責任主體有兩個。
一是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公布的方式。
本條未規定公布的具體方式。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公布的方式可以采取公告、公報、在有關新聞媒體上發布以及上網公布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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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布的期限。
本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應當定期公布,但未規定具體時間要求。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來說,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五、公布的內容。
本法對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具體內容未作明確規定。原國務院發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具體內容有規定,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在用的特種設備質量和安全狀況;2、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3、特種設備設計、制造、使用時的能效狀況及發展趨勢;4、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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