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四條釋義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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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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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本條是關于禁止重復實施行政許可和檢驗的規定。
制定本條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消除地方保護主義,防止利用行政權力進行壟斷,破壞市場經濟。近年來,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落實中央關于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大力簡政放權,將一大批特種設備生產許可權下放給各省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實踐中,有個別地方為了保護本地特種設備生產企業或收取更多的檢驗費用,對已經在其它省份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企業,要求企業必須再次取得本省頒發的許可證件其產品方可進入本省,是典型的重復許可行為,違反了市場經濟的規律,也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因此,本法特別對此作了規定:一是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它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得要求他們重復取得許可。二是依照本法規定在其它地方檢驗合格的,不得重復要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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