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解讀


【導讀】本文內容是"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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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釋義】 本條是關于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要做到“安全第一”,就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一些生產安全事故就是因為生產經營單位忽視細節問題而導致的。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可以提醒、警告作業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所處環境的危險,提高注意力,加強自身安全保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必須切實重視,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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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這一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性質、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能等因素,確定哪些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一般來說,作業性質、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儲存的物品有危險因素,容易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傷亡,或者操作使用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都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例如,切割車間、吊裝作業現場、危險物品的儲存倉庫等,就是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對這些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是指提醒人們注意的各種標牌、文字、符號以及燈光等。如有人活動的坑槽、洞口、梯道、橋涵等處,應設立紅燈示警。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道路應該堅實平坦、暢通,減少彎道和交叉。必須交叉時,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夜間保證充足照明和紅燈示警。在施工現場的懸崖、陡坎等危險地區應有警戒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另外,在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變壓器周圍,都要設置安全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便于作業人員及社會公眾識別。如果是燈光標志,需要其明亮顯眼;如果是文字圖形標志,則要求其明確易懂。各種警示標志,未經有關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和拆除。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安全警示標志的標準,如《安全標志》(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79—1996)、《安全色》(GB2893—2001)、《礦山安全標志圖》(GB14161—1993)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 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還建立了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這些標準和制度都是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履行本條規定義務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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