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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條釋義

更新時間:2017-08-27 15:10:14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261收藏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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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的釋義& 39;現整理如下,供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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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釋義】本條是關于進口特種設備的要求,包括安全要求、檢驗和許可規定,隨附資料和文件要求,進出口檢驗的特殊要求。

  一、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對進口設備許可,目前是指制造許可。

  為了保護本國的安全利益,按照世界通行做法和WTO(TBT)協議體現的國民待遇原則,在我國境內實施的安全技術法規、檢驗和許可規定,同樣適用于進口特種設備,即進口設備必須滿足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經過檢驗、取得許可。

  我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基本安全要求,是在吸收了世界一些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境內經濟、技術、管理的水平制定的,其進口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必須滿足我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才能在我國正常使用。為了驗證是否滿足我國特種設備安全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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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從1982年開始,在中國境內實行了部分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的許可制度,從此開展了部分進口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制度,即進入我國境內的特種設備需要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要取得許可。據2012年統計,我國已經向境外頒發了800多張許可證。

  二、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特種設備技術資料和文件是證明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規定,其中安裝和使用維護保養、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是直接供安裝、使用者用的,一方面要求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即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也要求其中的安裝和使用維護保養、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用中文。

  三、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目前,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行政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條規定,商檢機構和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進出口商品實行目錄管理。第六條規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進出口藥品的質量檢驗、計量器具的量值檢定、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檢驗、船舶(包括海上平臺、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和集裝箱的規范檢驗、飛機(包括飛機發動機、機載設備)的適航檢驗以及核承壓設備的安全檢驗等項目,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構實施檢驗。

  按照進出口商品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1985年,原勞動人事部和國家商檢局公布《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勞人鍋[1985]4號),對雙方在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工作的分工等作出了規定。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關于調整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質檢[2006]107號),對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監督檢驗的工作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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