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五


【摘要】2017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公布10月28-29日舉行 ,為了幫助考生順利備考安全工程師考試,了解更多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內容,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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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排污費以及排污費與環境保護稅相銜接的規定。本條還明確規定“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相比修訂前《環境保護法》第28條中的“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更加強調“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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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安全工程師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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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的規定。實施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關鍵,是確保國家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能夠逐級分解得到落實。
本條第2款對區域限批的事因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只要該地區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任務,該地區內所有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均應當暫停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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