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行政處罰的實施考點


【摘要】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6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試課程,全面了解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2016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行政處罰的實施考點",以下是行政處罰的實施的擴展,供考生們學習,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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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實施知識點是2016年安全工程師考試高頻考點,先整理如下:
行政處罰的實施:
(1)關于財產罰的一般規定.《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至于由哪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應當依照《條例》的上位法《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作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對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如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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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的特別規定.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種類、幅度 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款規定僅限于國家法即法律、行政法規對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此另有規定或者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體而言,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超出《條例》規定的,可以依法作出資格罰、財產罰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處以罰款的幅度與《條例》規定不同的,可以依照特別法規定的幅度處以罰款;對行政執法主體另有規定的,應由特別法授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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