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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火災預防的規定考點

更新時間:2016-01-07 10:08:36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49收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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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6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試課程,全面了解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2016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火災預防的規定考點",以下是火災預防的規定知識點的擴展,供考生們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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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災預防的規定知識點是2016年安全工程師考試高頻考點,現整理如下:

  火災預防的規定:

  (一)消防規劃

  《消防法》第八條規定了城鄉消防規劃,以及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的完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人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二)安全位置

  《消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要求,要求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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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消防法》第十條對消防設計文件的備案和抽查作出了規定,要求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另有規定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消防法》第十二條對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者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提出了明確要求,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第十三條對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作出了規定,要求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應依照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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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第二十條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五)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主要包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該條款明確規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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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

  《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了重點消防單位的確定方法及其應當履行的職責,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一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七)消防產品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管理

  《消防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消防產品實行強制性論證及技術鑒定制度,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第二十七條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產品及其安裝、使用提出了要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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