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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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007 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16號),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
一、事故隱患
(一)事故隱患的定義和范圍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術語》(CBIT1.5236一-2008),所謂事故隱患是指可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比較難以界定,而且極易發生變化,較多存在的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程要求的物的危險狀態.兼顧兩方面的因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才被界定為事故隱患."
(二)事故隱患的分級
原勞動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中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將事故隱患分為三級,然而實際操作過程中小隱患亦可能引發大事故.為了方便操作,結合多年的實際情況,根據隱患整改的難易程度將事故隱患分為兩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6.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三)事故隱患治理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的緊急處置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可能面臨不安全的因素,保障隱患排查治理中人員的安全至關重要.為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五)自然災害的預警
自然災害極易引發各種事故隱患,給本單位及鄰近生產經營單位帶來極大危害.加強這類事故隱患的防范和預警,對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十分重要.為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后的安全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屬于政府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實行掛牌督辦并采取局部停產整頓的重大事故隱患,可以判定該生產經營單位局部已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此類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需要專業技術人員才能較好地判斷該生產經營單位是否達到了安全生產條件,最好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現狀進行評價,這是保證重大隱患治理效果的有效手段.因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老師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七)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檢查
為了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應當進行下列監督檢查:
1.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2.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 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三、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2.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5.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小結:本講講述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審查方面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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