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仲裁概念及原則知識點


【摘要】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整理發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仲裁概念及原則知識點”,將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涉及到的相關知識點“第一章仲裁概念及原則”進行講解,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生打好《中級經濟法》基礎提高學習效率,特提供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會涉及的考點,現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
一、仲裁的概念
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還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仲裁機構應以客觀事實為根據,以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作出仲裁裁決的標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在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無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督。
4.一裁終局原則
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這就是說,仲裁事項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
其次,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由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應適用專門的規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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