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講義:要約收購
更新時間:2014-06-25 1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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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講義:要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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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概念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
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約的,稱之為全面要約;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約的,稱之為部分要約。
2.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含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
(2)繼續增持股份。在前一個條件下,投資者繼續增持股份時,即觸發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義務。
只有在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適用要約收購。
3.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4.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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