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大綱(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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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法》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時間: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后履行杭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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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合同義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定。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闈內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權利。包括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權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來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債務相互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五)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務免除分為單方免除和協議免除兩種。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一)負債字據的返還
(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合同義務
(三)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結算和清理條款繼續有效,直至結算和清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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