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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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內容
一、股東會的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提示: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2)選舉和更換由“ 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 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1)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 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 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 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5)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7)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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