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重點解析:合同擔保的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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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擔保的概論
(一)概念
1.擔保的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質押和留置統稱物保。保證是人保。定金是貨幣擔保。
2.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擔保。
【注意】反擔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擔保合同的性質
1.擔保物權消滅:(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2.物保并存的處理: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并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三)擔保合同的無效
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鏈接】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批準+(3))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1.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存在善意第三人,超越權限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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