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重點解析: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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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
一、免責事由
1.法定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一定的事由或者條件時,可以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3.法律的特別規定
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解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解釋】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定金
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解釋】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201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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