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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重點解析:提存

更新時間:2013-09-03 09:07:0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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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重點解析:提存內容有1.通知義務2.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3.提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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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內容

  1.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2.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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