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出資
1.《公司法》的規定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②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③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
【解釋】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先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規定,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2)股權轉讓中的股東會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股東會的決議。
②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2.《司法解釋(三)》的規定(2013年新增)
(1)實際出資人想成為真正的股東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
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受讓方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就轉讓其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一股二賣
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第三人在受讓原股東處分的股權時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則最終獲得該股權。如果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受讓股東還可以要求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相關鏈接】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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