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股東的出資期限


股東的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而非實收資本)。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解釋1】只要“全體股東相加”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即可,不要求每一個股東都達到各自認繳出資額的20%。
【解釋2】首次出資額需要同時滿足“20%和3萬元”的規定。
【解釋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不允許分期繳付。
2.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解釋2】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解釋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1/2)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1)發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募集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解釋】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相關鏈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鏈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換而言之,投資人可以抽回出資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發起人未按期(30日)召開創立大會;(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單選題】下列各項中,符合《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規定的是( )。(2010年)
A.甲公司注冊資本擬為人民幣300萬元
B.乙公司由一名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擬全部向特定對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發起人均為外國人,其中3人長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分期繳納,擬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答案】C
【解析】(1)選項A: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2)選項B: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200人;(3)選項C: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就外國公民而言,是指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4)選項D: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實收股本總額,不得分期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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