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訴訟時效的延長
更新時間:2013-08-01 08: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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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
【例題?簡答題】某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于某年1月1日知道某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依法行使請求權。5月20日,該法定代理人因車禍死亡,直至8月31日才由有權機關為某公民指定新的代理人。已知某公民請求保護該項民事權利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請問訴訟時效期間于何時中止?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后,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多長時間?
『正確答案』訴訟時效期間于7月1日起中止。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為6個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對于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法定事由,且直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繼續存在的,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即為最后的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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