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欺騙性標示概述
1. 欺騙性標示
欺騙性標示,是指經營者對其所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作出不實標記或陳述的行為。比如,將一般白酒裝瓶后貼上“茅臺”商標的行為,或者在不含有人參成分的保健品外包裝上成分一欄寫上“含有人參10%”等。欺騙性標示分為仿冒和虛假陳述兩類。
2. 仿冒
(1) 仿冒的概念。仿冒,是指經營者使用與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業標識和外觀的行為。
(2) 仿冒行為的表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以下四種仿冒行為:①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②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中黃,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④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3) 仿冒行為的特征。仿冒的對象是市場價值更高的商業性標志;仿冒的方式是使用與其他經營者相同或相近的商業性標志;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場價值更高的商業性標志的商業利益。
3. 虛假陳述
(1) 虛假陳述的概念。虛假陳述,是指經營者對其產品或服務信息所作的不實介紹。
(2) 虛假陳述的方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虛假陳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裝、裝潢或廣告中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3) 虛假陳述的特征。虛假陳述的主體是經營者,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廣告經營者;虛假陳述的內容是與商品和服務有關的,除商業性標志以外的其他信息;虛假陳述的方式是對商品、服務或經營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紹;虛假陳述的目的是提高市場認知度,增加交易機會。
(4) 虛假陳述的認定。一般的虛假陳述可以根據陳述內容與對象的一致性進行判斷,相對比較容易。而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判斷則相對困難。概括立法和實施的經驗,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可以從認知的致誤性、受眾的一般性、認知的常態性、廣告的整體性和致誤的可能性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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