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概述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1、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1)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3、拒絕付款。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合理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這就是所謂的票據“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舉例: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10元的買賣合同,B向A發貨,A向B簽發了一張支票,如果B發的貨物有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但是其卻向A提示付款。在這種情況下,A有權對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辯。
(2)但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當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4、獲得付款。持票人獲得付款,在票據上簽收,并將票據交給付款人。
舉例:A向B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的出票日期為4月1日,匯票金額為100萬元,這里的承兌銀行為票據的債務人。B背書給c,C背書給D,D是最終的持票人,此匯票應該在7月10日之前提示付款。假設D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出票人A存入銀行賬戶的資金不夠為理由拒絕向D付款,此時銀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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