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的取得
更新時間:2013-06-27 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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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經濟法基礎》 1、基本規定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票據權利的取得
1、基本規定
(1)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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