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易錯點:票據偽造和變造的區別
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票據行為的行為。票據偽造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是偽造者實施票據行為,如實施出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保證行為等,如果實施的行為并非票據行為,則不構成票據偽造。
(2)必須是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票據行為,如模仿他人簽名,偽刻他人印章,盜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例如,甲盜竊了其單位乙的支票,并私刻了印章,以乙的名義簽發一張支票。甲將這張支票交給了收款人丙,丙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丁持該支票向代理付款銀行請求付款。銀行發現出票人的印鑒和銀行預留的印鑒不符而拒絕付款,引起糾紛。這里甲私自偷盜公司的支票,并且私刻了印章,在其票據上記載了金額、收款人、日期并且蓋上了印章,則該行為已構成了出票的行為。但是,甲所加蓋的印章并不屬于其所有,甲也并不打算要承擔票據上的法律責任。只是盜用了乙的名義作出了出票的行為,因此甲的行為屬于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變更票據上記載的除簽章之外的事項的一種行為。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變造的票據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
(2)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事項。如果變更票據上的簽章,則屬于票據的偽造;
(3)變造人無變更權。票據經過變造后,該票據仍然有效。變造的票據雖然為有效票據,但變造票據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變造票據的人應承擔法律責任!镀睋ā返103條規定,偽造、變造票據或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票據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變造票據的后果。對持票人來講,因其所持票據上存在瑕疵,其票據權利的實現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根據《票據法》規定,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2)盡管變造的票據仍然有效,但變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3)變造人可能簽章,也可能不簽章,但無論是否簽章,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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