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易錯點:混合銷售和兼營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勞務(指屬于營業(yè)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混合銷售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xiàn),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yè)稅。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無直接的聯(lián)系和從屬關系。對于納稅人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即應當將不同稅種范圍的經營項目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當納稅人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yè)稅。
混合銷售與兼營,兩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顯的區(qū)別。
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區(qū)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是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fā)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例如: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并且把這個貨物給甲送回家,收取了費用,這就是混合銷售。例如: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商店不給送貨,但是商店自己有個運輸車,這個運輸車專門到其他市場上給其他的人進行送貨,那么這就是兼營。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是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fā)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例如: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并且把這個貨物給甲送回家,收取了費用,這就是混合銷售。例如: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商店不給送貨,但是商店自己有個運輸車,這個運輸車專門到其他市場上給其他的人進行送貨,那么這就是兼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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