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四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一)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劃分:
1.居民納稅人――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稅。
判定標準: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一個納稅年度)的個人。
2.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在我國納稅。
判定標準: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不滿一年(一個納稅年度)的個人。
【提示1】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提示2】我國稅法規定的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兩個要件,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就可以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二)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人員的納稅人身份判定(了解)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日(或183日)以內 |
非居民 |
√ |
免稅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應稅行為 |
納稅地點 |
特殊情況 |
提供應稅勞務 |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提供的建筑業勞務: |
轉讓無形資產 |
同上 |
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 |
銷售、出租不動產 |
不動產所在地 |
―― |
扣繳義務人 |
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特別注意】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應稅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扣繳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各項應納稅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除外 )時,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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