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營業稅納稅地點
更新時間:2013-05-22 0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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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營業稅納稅地點――一般規定提供應稅勞務
營業稅納稅地點――一般規定
|
應稅行為 |
納稅地點 |
特殊情況 |
|
提供應稅勞務 |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提供的建筑業勞務: |
|
轉讓無形資產 |
同上 |
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 |
|
銷售、出租不動產 |
不動產所在地 |
―― |
|
扣繳義務人 |
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
【提示1】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提示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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