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公司的財務、會計
更新時間:2013-05-13 09: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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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制度。
一、財務、會計的要求
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制度。
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相關知識點:(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提前15日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提前20日通知; (3)董事會會議:提前10日通知。
4.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5.公司應當依法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審查驗證。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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