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組織機構-股東大會


(一)股東大會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 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 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例題:如果股東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東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東,則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股東甲、乙的書面請求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召開。
2、股東大會會議通知
(1)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1)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提示: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股東大會的決議
(1)普通事項:必須經“ 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特別事項:必須經 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提示: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 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5、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 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解釋:累積投票制僅用于選舉董事、監事,其他選舉不適用。
6、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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